11月25日,北京市地坛公园。
虽然正值寒气袭人的冬季,但这一天,地坛公园里却涌动着一股暖流。北京市第二批经过认定的10支专业志愿者队伍在公众面前集体亮相,并展示了各自的特色志愿服务项目。志愿者们的精彩展示吸引了不少市民驻足观看,而他们倡导的志愿服务精神也在此刻广为传播。
为了迎接“12·5”国际志愿者日,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北京团市委、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共同举办此次专业志愿者队伍主题展示宣传活动。
近年来,随着志愿服务事业的蓬勃发展,志愿者的身影越来越多地活跃在各个领域,他们用热情的服务为社会奉献着爱心。与此同时,如何使志愿服务更加规范有序也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
记者近日从团中央志愿者工作部了解到,自1993年团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发起实施青年志愿者行动以来,青年志愿服务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社会参与面从大学生等青年群体逐步扩大到中老年等各个年龄段,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据悉,目前全国注册青年志愿者人数已达到3392万人,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站(服务中心、服务基地)17.5万个。
项目是志愿服务的载体。青年志愿服务涵盖了社区建设、扶贫开发、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援、海外服务、对外交流等7大领域,其中既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全国性项目,也有各地、各行业、各条战线结合实际开展的项目;既有长期开展的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重点项目,也有大量的围绕一般性社会公益、便于广大青年志愿者参与的短期甚至一次性的服务项目。目前,各级共青团组织正在积极推进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青年志愿者海外服务计划、大型赛会志愿服务工作等四项重点工作。
志愿服务立法是志愿服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1999年,广东省出台了全国第一部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2003年,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为推动奥运志愿服务工作,《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于2007年12月5日起施行……
来自团中央的统计显示,目前已有18个省、区、市以及成都、杭州、济南等十几个较大的市出台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
“志愿服务立法是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基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践证明,志愿服务立法不仅有利于引导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志愿服务效率和质量,更有利于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者组织的有效管理,促使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积极履行职能,从而防范和化解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减少各种矛盾和纠纷,把志愿服务活动纳入法治轨道。通过专门的志愿服务立法来规范和保障志愿服务活动已成为一个世界潮流。
目前,我国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理解程度、公众参与程度和法律保障力度仍然不足,志愿服务立法的发展不平衡、位阶不够高,许多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凸显出制定国家层面的志愿服务立法,在全国范围将志愿服务活动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保障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
近几年,在两会期间,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提出关于志愿服务全国立法的议案、提案以及建议。
莫于川表示,推动国家层面的志愿服务立法的必要性已经得到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同。在已有比较丰富的志愿服务专门地方立法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当抓紧制定国家层面的志愿服务法。在这个问题上,尚需深化认识、形成共识、付诸行动,大力加强这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国家立法,更有力、更持久、更规范、更有信心地推进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莫于川认为,应将我国志愿服务法的立法宗旨确立为:“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引导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推动和谐、民主和文明社会建设。”在他看来,这一立法宗旨如能得到贯彻落实,将有利于深化认识和妥善解决我国志愿服务法的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谈到志愿服务立法应重点解决好哪些问题时,莫于川说,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基于利他动机,自愿无偿地贡献知识、体能、劳力、经验、技能及时间等,以增进他人福利,提升个人价值,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服务活动。志愿服务不同于合同性、付酬性的劳动。什么样的人能够成为志愿者,或者说要成为志愿者需要具备哪些资格、条件,什么样的志愿者是法律予以保护的志愿者,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予以明确。
此外,他认为,法律还应明确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在志愿活动顺利进行的时候容易被忽视,一旦出现矛盾、损害发生,问题就暴露出来了。因此志愿者组织在招募志愿者的时候应该对风险作出预计、说明,预先与志愿者作出约定。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莫于川说。
他还特别强调,志愿服务活动的全过程存在各种风险,特别是志愿者可能面临风险。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如何让志愿者及时获得适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如何对权益受损的志愿服务法律关系各方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路径?“这些问题需要从现代社会法治的角度得到系统研究和妥善解决。”莫于川说。
“志愿者虽然是自愿提供服务,但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并非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例如,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保持服务行为的连续性和可预期性;遵纪守法,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形象和声誉;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莫于川表示,志愿者仅有“好心”是不够的,法律要确保他基于“好心”做“好事”。法律明确志愿者要承担的法律义务,可减少发生纠纷的几率。
此外,莫于川认为,法律还应对志愿服务的管理和支持、志愿服务对象的条件和职责、志愿服务过程中纠纷的解决等问题加以明确。